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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5 14:33 来源: 字号【 收藏

松乡振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哈达山示范区乡村振兴局:

  按照《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松原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吉乡振发〔2022〕6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委、bbin宝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切实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政府引导、企业运行、农民受益”的理念,带动农户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带尽带。

  第四条  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坚持审批、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实行县级审批,县级管理,落实帮扶项目联农带农要求。

第二章  确定联农带农对象

  第六条  联农带农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同时辐射带动其他农户发展。

  第七条  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八条  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主体要履行联农带农责任。

  第九条  过渡期内使用下列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主体都要履行联农带农责任:

  (一)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条  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第四章  增强联农带农能力

  第十一条  县(市、区)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方式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一)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高其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

  (二)积极推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鼓励组建跨区域联合社,引进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经济实力。

  (三)鼓励有能力的龙头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食品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通过订单联结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同时推动实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第十二条  县(市、区)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方式加强产业园区建设:

  (一)围绕全省十大产业集群特别是千万头肉牛工程、 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积极打造全链条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二)充分发挥省内区域协作、“万企兴万村”等社会帮扶机制作用,加强脱贫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加大企业引进力度,推动产业梯度转移;

  (三)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市、区)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方式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整合盘活农村各项资源要素,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户稳定收益的基础;

  (二)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尽量确权到村集体,集体收益优先用于低收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第十四条  帮扶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下列支出方向,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和“泛福利化”:

  (一)产业基础设施;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三)项目运营维护;

  (四)村级公益事业;

  (五)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县(市、区)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方式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

  (一)进一步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创建就业帮扶载体,出台鼓励政策,进一步扩大帮扶车间创建规模,提高带户能力,持续巩固帮扶成效,引导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

  (二)积极支持成长性好的帮扶车间发展壮大,创新运用好厂房式、居家式、基地式、融合式发展模式,落实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政策,推动帮扶车间发展成为稳定吸纳就业的产业;

  (三)积极盘活闲置的就业帮扶车间,调整优化,恢复其经营带动能力。

第五章  规范联农带农方式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模式,引导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通过下列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户纳入产业发展之中,使千家万户的小群体嵌入到生产、加工、营销等产业链条发展的各环节中,有效增加农户经营性收入:

  (一)订单生产;

  (二)托养托管;

  (三)产品代销;

  (四)保护价收购;

  (五)企业+“合作社+农户”;

  (六)龙头企业+基地+农户。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通过下列方式建立与农村劳动力的利益联结,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稳定增加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

  (一)“土地入股+优先雇用+社会保障”;

  (二)设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帮助弱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

  (三)通过订单式培训或以工代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

  (四)成立村级劳务公司,有序组织农民就业。

  第十八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应明确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固化,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实现集体和农户共享资产收益。

  第十九条  引导支持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合作经营,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农机设备、房屋租赁等方式获得租金收益,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户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抓深抓细抓实。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确保带动成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的监督力度:

  (一)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二)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主动介入强化整改;

  (三)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四)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宣传解读政策,提高知晓率。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带动效果好、可复制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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