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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4 15:48 来源: 字号【 收藏

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bbin宝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新《预算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bbin宝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属地使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市本级。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与bbin宝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节约使用,不得浪费。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应围绕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总揽全局,科学安排、兼顾各方。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五)绩效评价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结余统筹的原则。专项资金结余超过1年的,一律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拨付手续。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可行性负责,提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确定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拟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二)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审核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拟定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由分管财政市长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果还有设立必要,由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设立。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区分对象和领域,采取不同的资金支持方式,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要减少直接补助方式,加大贴息、股权投资等间接方式支持力度。结合bbin宝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投入-回收-再投入”的有偿使用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和完善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力争实现“当年预算、当年支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二)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要共同搞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在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68日印发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松原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bbin宝盈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信访条例》、《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三条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属地使用的原则。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为在松原市本级所发生的救助对象。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三) 绩效评价的原则。做好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明确市财政局、市信访办的绩效评价责任,实现对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四条  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资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五条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申报

    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市信访办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办直接提出。

第六条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信访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每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下发救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救助申报,提出绩效目标。

(二)救助申报单位向市信访办报送救助申请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信访办通过审核拟定当年项目。

(四)市财政局对市信访办拟定的救助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并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其余部分在9月底前下达拨付。

(五)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办提交的信访救助资金拟定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信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审计、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奖励、人才工作基础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原则;

(二) 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的原则;

(三) 适当兼顾项目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

(二) 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开发资金;

(三) 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

(四) 专业技术人才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投资的补助资金和项目津贴;

(五) 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市委组织部于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人才开发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      人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三)市委组织部通过初审、专家评审等形式拟定当年补助项目或人员,提出绩效目标。

(四)市财政局商市委组织部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并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其余部分在9月底前下达拨付,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共同管理。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人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上报完整的申报资料 ,确定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个人,把好质量关。

    (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或受资助单位、个人,如果其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市财政局有权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原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属地使用的原则。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为在松原市本级的申报项目。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四) 绩效评价的原则。做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明确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的绩效评价责任,实现对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经费;

(二)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活动经费;

(四)旅游信息网建设和人才培训项目;

(五)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一) 松原市旅游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 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三) 经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五)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每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下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提出绩效目标。

(二) 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旅游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三) 市旅游局通过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形式拟定当年项目。

(四) 市财政局对市旅游局拟定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并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其余部分在9月底前下达拨付。

(五) 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提交的旅游资金拟定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旅游、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旅游局是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完工验收等。

(三)审计、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原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招商、经贸洽谈活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

(二)绩效评价的原则。做好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实行对招商引资效果的总体评价。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与单位的日常经费严格区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

(二)按照省委、bbin宝盈要求参加的国内大型经贸洽谈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根据bbin宝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开展的项目推介、招商、洽谈等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合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活动项目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并附招商引资具体活动方案、市领导批示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预算控制数,并预拨部分资金。市经济技术合作局提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共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按照实际招商活动项目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预算安排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八条      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市财政局共同承担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任务。

第九条      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使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使用中出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原市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松原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含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各县(市、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原则

    (一)资金使用精准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二)资金使用注重实效原则。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盯紧扶贫目标任务,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真正使受益群体脱贫。

(三)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原则。明确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使用和监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责任,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设立由市扶贫办提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市财政依据全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设立年限依据《松原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松原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暂定5年。

第六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主要是依据各县(市、区)当年脱贫任务确定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松原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乡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专项扶贫资金专门用于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扶贫项目要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补助额度按照项目实际带动贫困户脱贫能力来确定;基础设施项目要重点支持危房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村屯道路、打配机电井等,项目补助额度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来确定。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扶贫主管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设立的可行性负责,提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确定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专项扶贫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建立定期清理盘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时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  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扶贫办汇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当年脱贫任务量提出资金分配额度,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投资额较大的扶贫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或扶贫办拨付。

 

第六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程序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扶贫项目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办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三)市扶贫办将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政府,由分管扶贫和财政市长分别审批,形成扶贫资金分配方案。

    (四)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要共同搞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在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扶持

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62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松政发〔20162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绿色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促进全市绿色农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松原市设立绿色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2016年资金额度为4000万元,重点对纳入《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方案》中的16个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主体”)进行扶持。在市农委设立绿色农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统筹使用管理。

  第二条 对基地建设主体用于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所需的贷款,由市、县(市、区)政府利用扶持资金,分别给予50%的贴息补助。

  (一)贷款贴息时限。

  对基地建设主体201611日—1231日期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从贷款实际发生日起核算贴息,贷款贴息按每半年一次审核拨付。

  (二)贴息额度。

  贴息额度为各银行当年同档次正常贷款的全部利息。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由市农委向相关银信部门发函,列出需贷款贴息基地建设主体名单。

  2.由经办行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贴息政策要求,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贷款数额,于20167月初和20171月初,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经办银行报送的基地建设主体贷款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对符合要求的贷款计算核定贴息额。

  4.经审核确定的贴息资金从扶持资金专户拨付贷款经办银行专户,并由各经办银行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三条 对基地建设主体从事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按有机肥每亩150 元、生物农药每亩50 元掌握,补助资金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支持基地采取统一航化作业的方式喷施有机肥和农药,由市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航化作业,作业费由市政府承担。

  (一)补助范围:

  按照基地核心区实际播种面积补助。

  (二)补助标准:

  有机肥每亩补助150元,生物农药每亩补助50元,航化作业费每亩补助1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由基地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购买有机肥、生物农药申请,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派专人指导购买。

  2.由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会同所在村委会、乡(镇)农业站核实基地核心区实际播种面积,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

  3.县(市、区)农业局对申报面积确认登记,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4.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凭基地建设主体购物发票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规定补助标准,报销资金由扶持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基地建设主体账户。

  5.航化作业由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统一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由基地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作业申请,报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委托所在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监督航化作业实施单位按各基地核心区实际播种面积开展作业。根据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审定的航化作业面积,由市农委将航化作业费用拨付给作业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在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政府再按国家购机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性累加补贴,其中市、县两级各占50%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基地建设主体购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均可享受累加补贴。

  (二)机具补贴标准

  1.基地建设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在享受国家购置补贴基础上,市、县两级给予一次性累加补贴,市、县两级累加补贴总额与国家补贴等额,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2.被确定为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基地建设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和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装备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次性累加补贴,市、县两级累加补贴总额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30%,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3.基地建设主体不具备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由市、县两级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给予定额补贴,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4.基地建设主体购买没有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目录的航化作业无人机以及棚菜生产机械的,由市、县两级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给予定额补贴,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基地建设主体享受国家、省农机补贴的,按照县级农机补贴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完补贴手续后,持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报县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2.基地建设主体不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按照县级农机补贴管理部门要求,参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和补贴程序对其审核通过后,持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购机发票、机具核查表及人机合影)报县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3.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农业、财政部门,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扶持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基地建设主体。

  第五条 市农科院要联合中国农科院、吉林省农科院,并组织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为每个基地组建一个技术团队,在基地技术标准、生产规程、品牌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扶持。

  在市级扶持资金中按5%列支技术服务费,2016年暂定为200万元,由市扶持资金专户拨付给市农科院,用于聘请专家、技术研发、可研认证、品牌打造、后勤服务等方面。市农科院组织专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地进行技术扶持。

  第六条 对基地内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采取“先认证后补贴”的办法,由基地建设主体先行申请认证后,凭认证发票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全额补贴。

  (一)补贴标准

  对申报无公害、绿色农产品认证所需的环评费、产品检测费、标志使用费、年度管理费,对申报有机农产品认证所需的申请费、环评费、产品检测费、标志使用费、注册费、年度管理费等,凭有效证件,给予全额补贴。

  (二)补贴时限

  1.对2016年新申报并获得证书的、2015年申报2016年获得证书的、2016年申报2017年获得证书的,给予认证所需费用的补贴。

  2.对基地建设主体认证有效期满后,2016年重新评定或续延并获得证书的,给予认证所需费用的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建设主体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基地清单、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及相关发票等14份,向所属县(市、区)绿办申请,县(市、区)绿办审核后报县(市、区)农业局。

  2.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确认核准。

  4.补贴资金由扶持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基地建设主体账户。

  第七条 支持基地建设主体申报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基地建设主体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由市政府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一)补贴标准

  对基地建设主体申报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凭有效证件全额补贴。

  (二)补贴时限

  20161月—12月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创国省级名牌产品的基地建设主体,给予补贴。

  (三)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基地建设主体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及相关发票,报所在地农业局审核确认。

  2.县(市、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及有效证件一式两份,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扶持资金将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直接拨入建设主体账户。

  第八条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基地建设主体参加中国农交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长春农博会等展会,对外宣传推介bbin宝盈绿色农产品,展位费由市政府统一支付。

  获得中国农交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金奖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长春农博会金奖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宁江区申报国家级绿色蔬菜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bbin宝盈申报国家级绿色花生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前郭县申报嫩江湾国家级绿色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长岭县申报国家级绿色马铃薯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乾安县申报国家级绿色谷子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申报成功,凭有效证件,由市政府全额承担申报费用。

  第十条 根据绿色农业建设的需要,市政府为各基地安装绿色农业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在市农委建立绿色农业终端监控平台,推动全市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从扶持资金专户列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资金,由市农委会同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绿色农业基地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得资金必须用于基地建设,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绿色农业领导小组根据“一事一议”、一个基地一个政策的办法,可以采取有针对措施对重点基地建设主体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按扶持资金的1%列支绿色农业基地建设管理费,2016年暂定为40万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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