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要把政务信息、部门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等信息融入到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内容,为落实此项工作要求,特制定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要把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本机关办文办会程序,为落实此项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
(一)落实到办文程序。各科室以松公积金管字、函、党发、委字、会议纪要等形式拟制公文时,应在发文稿纸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即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属主动公开的,应于文件印发后同步在梧州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政务信息”专栏公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负责)
将政策解读要求融入到办文程序。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含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各科室负责)
(二)落实到办会程序。以办公室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专题会议,应在发文稿纸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会议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等环节,随文一并报批。(各科室负责)
二、“五公开”融入办文流程
(一)承办审核。
各业务科室以办公室名义印发政策性文件的文件后,审核重点:一核文件是否标明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其中一项,并随公文一并报送;如公文按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查阅是否附有法定的说明理由。如不符合这两条的,按退文处理。二核公文是否有政策解读方案,如没有,按退文处理。三核重大行政决策类上报公文是否体现了公众参与性,即上报材料中是否体现调研研究、咨询协商、专家论证、公众评议、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未体现相关内容的,按退文处理。
(二)办理。
业务科室审核无误后,按公文程序办理,重点:一是公文格式方面,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参照上报稿标注的公开属性,审核标注送审稿的公开属性,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对政策性文件送审稿、解读方案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报批。
公文文稿(政策文件、解读方案)经规范性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人签发。
(四)印前复核。
公文文稿经领导批准后,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进行印前复核,签字确认。
(五)送印。
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进行印前复核确认后,承办科室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中的解读材料的电子版推送办公室文印印制。
(六)公布。
正式文件印发后,由业务科室将政策文件正式版和解读材料同步报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别在松原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发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此项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或内部资料等内部信息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与其他单位沟通商洽工作的函等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本中心各类业务文书对外公开条件皆不许可,因此全部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草拟公文的处(室)、中心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审批单“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后勾选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在发文审批单“备注”栏中注明不予公开理由(业务文书除外)。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若认为草拟公文科(室)、中心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该科(室)、中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若草拟公文处(室)、中心未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退回该科(室)、中心重新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可直接将该公文通过本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子栏目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中心应当将拟订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中心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中心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所属单位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大事项议题会议公开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大民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3.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4.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5.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达成共识──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中心主要领导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四)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