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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2 来源: 字号【

松原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各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称、招投标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务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或更新。

第九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一)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各行政机关在政府规定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政务信息公开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松原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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