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三条 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是信息公开审查的责任人,负责具体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事信息公开人员的培训,建立保密工作的长效机制。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供销合作社
2020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