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5-0043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5-0043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0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松原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松原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实现综合管廊的有效利用和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工业管线和燃气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下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对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下管线入廊、运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应进则进、分类分区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管廊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章 管线入廊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入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入廊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推进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第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所在道路及道路沿线绿地范围内的区域,为该管廊的管线入廊严控区,管线入廊严控区范围内符合入廊条件的各类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入廊严控区两侧500米范围内,为该管廊的地下管线入廊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入廊条件的各类地下管线干线必须入廊,符合入廊条件的既有地下管线干线,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搬迁、更新或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对入廊控制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多规合一综合平台的项目管理、业务协同、联合审批,其中业务协同平台意见应明确管线是否应当入廊。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入廊敷设: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配线及连接管线;
(三)现有管廊无法满足管线敷设要求的。
第十条 对入廊存在争议的,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果作为该管线应否入廊的参考依据。
专家应来自涉及城市规划、综合管廊、相应管线等相关行业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施工的,相关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入廊尽入廊。
第十二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省相关政策制定。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具体办法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使用费。
第十三条 具备入廊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明确综合技术标准、管线入廊工程技术质量、施工方法、措施和安全事项等要求。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入廊工程施工前,管线权属单位应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入廊协议(合同),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筹安排的建设时序和工期要求,有序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得影响其他交叉作业施工,不得野蛮施工。
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定期检测评定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并进行养护维修,保持管廊内整洁,保持通风良好,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督促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落实自有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专业巡查、维护和维修工作;
(五)制订管廊应急预案,与各管线权属单位建立日常和应急联络机制;管线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紧急措施,同步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抢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报经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筹协调后,在指定期限、区域内安排管线维护工作,并接受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巡护制度,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配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抄送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抢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实施明火作业要符合消防要求,并取得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同意,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一)进入管廊从事养护作业、管线敷设、勘察监测的,在进入管廊作业前与运维单位签订施工安全保护责任协议书,服从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
(二)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管理单位提供考察公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批准后在现场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管廊。
第十九条 在管廊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当与相邻的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并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管线变更开工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备案。
第四章 安全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管廊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三)敷设地下管线;
(四)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影响管廊正常运维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下列活动:
(一)深基坑开挖;
(二)爆破、桩基施工;
(三)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设单位确需进行以上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保护方案,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征询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意见,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区域进行动态化监控,并承担为保护、修复管廊所发生的安全监测、设施修补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