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4-0148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2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小案快办”协作机制若干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明电〔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12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4-0148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2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小案快办”协作机制若干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明电〔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12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
小案快办”协作机制若干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小案快办”协作机制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小案快办”
协作机制的若干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能动发挥“府院联动”平台功能,创新探索“大案精办,小案快办”办案新模式,凝聚工作合力,高质效办理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案精办”,是指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数额较大、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有重要价值引领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精准化、规范化为指引,遵循严格的案件质量标准和严格的程序规范,依法高质效办理。
第二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协作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大协作力度。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要精准、细致、深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技术鉴定、快速检测等调查手段,严谨、详实、全面掌握情况、获取证据,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诉性的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注重发挥协调管理、专业、信息及数据等优势,在强化信息互通、数据共享、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方面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突发紧急事件以及同一时间段多发的公益受损问题,或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公益损失的问题,行政机关可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大案精办”标准高质效办理,共同推进问题解决。
第四条 适用“大案精办”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向党委请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全面整改,促进相关社会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案快办”,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事实清楚、行政机关对其未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异议且易于整改、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办案质量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
第六条 适用“小案快办”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快速受理、快速联络、快速审批、快速磋商、简易听证等方式,就案件事实确认、法定监管职责、公益受损问题解决等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通过风险提示、口头建议、书面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整改。
第七条 适用“小案快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快速联络,简化审批流程,派员协助现场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规章制度、“三定方案”、数据信息等材料;明确作出是否认可检察监督的决定,对不属于自身职责的监管事项,应当提供法律、政策等依据说明,并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小案快办”协作中,行政机关按期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确保相关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及时、全面解决。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转为普通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大案精办、小案快办”协作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共享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举报投诉、咨询求助、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等数据信息。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公共利益协同保护、常态化联系沟通等机制,深度融入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在立案7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立案通知书,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收。
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及时介入调查、侦查、审判和执行各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督。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有管理权限的机关。
第十一条 因鉴定样本提取困难、鉴定费用过高、鉴定周期过长等因素导致公益损害程度和修复费用无法鉴定的,为整改需要,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特点和证据情况,结合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综合予以认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公益损害认定和修复等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提出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要求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解答和协助。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整改时可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对整改工作同步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已经整改完毕的证明材料,如整改说明和整改照片等。
因法定程序延阻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立即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制定整改计划或整改方案,待整改条件具备后及时全面整改。检察机关应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公益受损问题尽快解决。
第十三条 针对监管职责暂不明确的公益受损问题,行政机关应结合“三定方案”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主动认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通过联合执法、磋商座谈等方式,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职责分工和落实整改存在意见分歧的,行政机关应向共同上级机关汇报解决。
第十四条 已过整改期限,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应诉答辩。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要继续推动公益受损问题整改。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至诉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终结诉讼。
第十五条 在“大案精办、小案快办”机制落实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征求行政机关意见,聘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勘验、检查、调取证据等方面工作。
行政机关推荐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提报、线索评估、专业咨询、公开听证、跟踪观察等工作。检察机关组织志愿者注册使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审慎处理检察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不得干涉行政机关的正常履职和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存在办案不规范等问题,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