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3-04532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决定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23〕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3-04532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决定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23〕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松政发〔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bbin宝盈令第201号),市政府对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连续计算;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相关文件已明令废止的,从该文件规定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文件规定适用期的,从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3.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