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3-00082 | 分 类: | 突发事件处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2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3-00082 |
分 类: | 突发事件处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2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1日 |
印发松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松政办发〔202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bbin宝盈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松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调查组织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全市范围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二条 管辖分工。发生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视情可提请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 成立调查组。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影响等因素,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指定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调查组由公安、住建、应急、工会、消防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业主(监)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调查组召开成立会议并开展工作。
第四条 调查组职责。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
(三)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评估;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揭示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六)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火灾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有关会议。除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工作协调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有关事项;
(六)视情履行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调查组工作分工。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各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调查人员应遵守相关回避规定,被调查单位及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关调查人员回避。
第四章 调查范围
第八条 调查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被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调查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到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开展调查。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调查组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一条 确定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组应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第十二条 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意见,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检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促进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
第六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调查
第十三条 认定直接原因。调查组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起火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认定间接原因。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 认定火灾性质。调查组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确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移送
第十七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向属地政府、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提出对火灾事故单位、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
第十九条 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犯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移送。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案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组长组织召开审议会议审议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九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二十二条 调查时限。调查组应当自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同意,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批复时限。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有关人民政府,抄送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本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及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通报纪委监委、司法机关。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由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决定。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开火灾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调查组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七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同类企业及相关企业落实具体防范和整改举措情况;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政府应下发通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评估组应在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
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等级:
(一)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