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1-00354 | 分 类: | 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原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2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1-00354 |
分 类: | 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原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2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松原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政策清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原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政策清单
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要求,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松原市本级范围内(含宁江区、松原经开区、松原哈达山旅游示范区、松原石化园区)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土地、规划政策
(一)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三)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一)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二)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跨县(市、区)经营的托育企业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但未跨县(市、区)经营的托育企业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