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0-06412 | 分 类: |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 决定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20〕1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20-06412 |
分 类: |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 决定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20〕1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7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松政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第201号),市政府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2件;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41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连续计算,有效期届满前,起草或执行部门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相关文件已明令废止的,从该文件规定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文件规定适用期的,从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仍需执行的,市政府宣布失效后重新编号向社会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1件)
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3.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