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9-04585 | 分 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意见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0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19〕2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9-04585 |
分 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意见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0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19〕2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成果,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长效机制,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综合监管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强化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一)明晰管道保护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保护的管道,即:松原市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油气生产企业内部集输管网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保护的是依法、合规建设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因此,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管道审批或核准手续的管道,未取得国家、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手续的管道不受保护。
(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负有管道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安全责任清单公示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坚决贯彻落实“合法建设、守法运行、依法保护”的安全保护理念,建立健全落实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加强管道企业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施工管理,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靠实部门责任,严格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属地监管。松原市政府明确松原市发改委(能源局)为松原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明确分管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构建起上下联动、相互支撑、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四)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按照《松原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管道保护职责,相互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解决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及隐患整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完善管道保护机制,积极探索管道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五)建立地企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与管道企业的沟通,密切地企合作,形成相互配合、信息畅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
二、发挥地企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强化管道保护
(一)严格油气长输管道源头把控。坚持关口前移,把好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规划关口,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路网规划、市政设施等的衔接,将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格油气长输管道周边用地规划、审批,严禁在油气长输管道周边规划、建设居民区、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纳入油气长输管道用地的,不得擅自变更土地规划和用途,坚决防止出现占压隐患和问题。管道企业要积极推进新材料、新工艺应用,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验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落后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淘汰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关,实施高标准、严要求的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督。严格执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审查程序与内容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予通过,对违规审查核准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已竣工的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要依法及时纠正。
(三)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油气长输管道报备制度。管道企业在管道规划、选线阶段,必须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道保护方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管道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管道建设保护方案。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四)强化市县预防和应急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隐患安全预防和应急管理,将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和完整性评价结论提出的高风险段、高风险因素和缺陷情况作为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的重点预控对象,加强应急数据准备,做好应急资源准备,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要建立健全地企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把油气长输管道应急预防和处置纳入市、县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
(五)建立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督查制度。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督查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期部署开展企业自查、部门督查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对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问责。
三、突出管道完整性和风险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要按照《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气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能油气联〔2017〕2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油气长输管道的完整性管理。一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油气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制定管道完整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二是督促管道企业加强管道完整性数据管理,建立以完整性管理数据为支撑的管理保护体系,不断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三是督促管道企业按照完整性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建立相应的技术框架和管理框架。四是开展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和完整性评价,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五是加强管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依法开展管道检验检测活动,有效落实管道生命周期完整性管理,确保管道本体安全。六是建立健全管道全生命周期监测档案,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管道外部隐患,全面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七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性管理数据台账,完善完整性管理体系。
(二)切实发挥管道保护专家库作用。建立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专家库,加强对管道专业化监督管理,健全管道监管手段。要突出专家库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专家库专家在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参与较大以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提供理论技术依据;参与油气长输管道督导检查的重大活动;参与对较大以上危险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论证及隐患整治后的验收工作;参与制订较大以上事故的现场应急施救技术方案;为制订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及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其它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三)严格第三方施工管控。各房屋、市政、铁路、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热力、城市燃气等油气长输管道沿线相关行业在编制有关规划方案时,以及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无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施工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应邀请管道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参加项目审查。第三方建设单位在油气长输管道非安全距离内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向管道所在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做好施工管控,强化责任,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开挖作业。对于已批准作业的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要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可能影响既有地下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要立即停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对管道周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各地管道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全方位开展风险识别,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公布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市、县(市、区)及各开发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推进本辖区管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五)加快油气长输管道监管信息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摸排,重点摸排油气长输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道路桥梁、地质灾害区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在对管道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基础上,建立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绘制区域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有效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功能齐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提升管道保护管理水平,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全面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六)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制度保障、监测预警、基地队伍、救援装备、恢复重建等应急能力建设。督促管道企业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四、加强管道保护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工作力量
(一)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市、区)及各开发区要将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本地区油气长输管道生产检查、聘请专家、教育培训、教育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与保险机构合作,推进政府监督部门、保险机构、企业等多方协调动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鼓励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预防、专业监督管理。
(三)抓好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告知制度落实。管道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将有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和要求、管道安全运行相关信息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告知沿线单位和群众,持续做好油气长输管道沿线各类标志物的完善和维护。市、县(市、区)及各开发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引导创立社会关心、群众理解、大众参与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格局。
(四)强化安全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管道保护工作干部的能力提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业务培训或外派送出培训。各管道企业要落实企业内部管道保护能力培训制度,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岗位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知识宣传。要进一步加强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应急处置安全知识的宣传,广泛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平台,宣传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知识和应急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六)设立油气长输管道违法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管道违法建设、运行、第三方破坏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油气长输管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打击管道违法生产、建设和第三方破坏行为,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减少油气长输管道破坏行为,提高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水平。
附件:松原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职责分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松原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松原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管道企业承担管道安全保护主体责任
管道企业是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严格履行管道建设审批手续,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管道保护的教育和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资金经费,确保资金经费有效投入。
管道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扎实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况或者隐患,要及时处理解决,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管道企业要抓好内部安全管理、设备维护、风险评估、自行检查、竣工验收报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按规定申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及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并报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管道保护能力建设,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管道所在地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必需的专业救援人员,装备适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介质和运行特点的现场抢险消防、防护设备和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管道企业要加强企地合作,主动接受管道沿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及时、如实报告管道安全隐患、事故;加大管道保护法律宣传,向油气长输管道沿线群众和其他企业单位宣传普及管道保护、应急防护和自我保护知识,加强与管道沿线乡镇、村屯联动,形成社会联防机制。
二、属地政府承担管道保护监管职责
按照吉林省确定的管道安全和保护属地管理原则,松原市政府负责松原市境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并指定松原市发改委(能源局)为松原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内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主动预防、及时消除、依法查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指定本地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并对社会公布,建立县(市、区)级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由县(市、区)到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的网格化管理架构,明确各相关部门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职责;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际需要,落实有关工作经费和资金的预算安排;结合本地区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实际,制定相对统一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的拆迁补偿标准;协调解决涉及本地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油气长输管道沿线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管道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各类执法力量,依法查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开展管道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组织查处油气长输管道周边地区违法施工。
三、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能源局)。
依法主管松原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
督促管道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职责范围内与管道相遇项目的管道保护措施,参与管道保护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协调跨区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负责跨县(市)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报批工作。
监督督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本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负责制定并落实电力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消除电力建设、运行对管道建设、运行的相互影响。
(二)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油气长输管道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跨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统筹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市自然资源局。
指导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依法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严格油气长输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所有管道档案资料,规划新的建筑、设施和管道时,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
依法审批供给油气长输管道建设用地,保护管道企业合法用地,维护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危害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安全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违法采矿(砂)等行为。
(四)市住建局。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按照权限严查油气长输管道周边非法违法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负责统筹协调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方案。履行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施工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配合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五)市公安局。
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油气长输管道和盗窃、哄抢油气长输管道输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其他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六)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解决市管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负责参与公路、水路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与油气长输管道建设相遇保护措施的前期沟通、咨询及技术论证;组织交通建设单位、管道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油气长输管道与交通建设项目相遇地段的保护方案;保障油气长输管道设施事故抢修时的道路畅通;审查水运、海事等部门航道与管道相遇项目的设计方案,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参与航道上油气长输管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七)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协调油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八)市水利局。
指导各县(市、区)水利局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油气长输管道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及批复,监督管理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油气长输管道等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审查制度。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对油气长输管道等工程占用、通过农村饮水工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方案技术评审,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的,由水管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相应要求,由油气长输管道等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市林草局。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林草局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线路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进入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审核并向省或国家林草局报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征占用林地,保护管道企业和林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林草局监督管道企业对损毁林地进行修复;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在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征占用草原的项目,指导各县(市、区)林草局进行现场勘验,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监督管道企业对损毁耕地进行修复。
(十)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业种植(包括农业大棚)与油气长输管道设施相遇项目的重大问题;协助管道企业清理深达油气长输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深根农作物。
(十一)市市场监督局。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油气长输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压力表的检定及压力管道的检验,按照权限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油气长输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应工作。
(十二)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并落实通信建设项目与油气长输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指导通信企业消除通信项目建设、运行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运行之间的相互影响。
(十三)市财政局。
加强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制定油气长输管道沿线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保护油气长输管道的积极性。
(十四)市铁建办。
负责制定并落实铁路建设项目与油气长输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消除铁路建设、运行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运行的相互影响。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