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629 | 分 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0〕32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629 |
分 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0〕32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逐步建立健全市、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建立健全市、县、乡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兑现奖惩。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五)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依法参与,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详见附件)。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要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它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科技部门职责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六、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选择预防事故的载体,制定预防事故方案;依靠政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参与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和工程验收评估;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验审验登记和对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审批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司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负责组织制定劳动教养场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负责劳动教养场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劳动教养场所系统安全生产投入机制,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投入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的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十、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五)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十三、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依据。
(二)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指导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燃气、供水、供热、污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负责城区公共交通客运驾驶员,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检验。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实施检验,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六)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运行、水利(水产)科学实验研究、水文测报、水利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渔业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安全技术检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组织推广行业标准。
二十一、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拟订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网吧和画廊画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对以体育部门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五)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对以新闻出版部门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十二、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组织拟订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五、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职责
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六、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十七、粮食部门职责
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二十八、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结合旅游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旅游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人防部门职责
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十一、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及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组织管理。
三十二、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市、县(区)各级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邮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化条例)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五、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二)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停止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