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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599 分      类: 政策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599
分      类: 政策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危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

  所禁止吸烟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

  止吸烟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博物馆;

  (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

  (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站(所)、银行、储蓄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七)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环境保护及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

 

  开展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禁烟场所

 

  所在单位要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  非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市、县(区)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如不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制

 

  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6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