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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595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595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松人常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按《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2.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和变更;
  4.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变更和决算;
  5.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
  6.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7.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8.授予或取消地方荣誉称号;
  9.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10.确定或变更市树、市花等市级标志;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按《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情况;
  5.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6.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7.政府举债、财政担保情况;
  8.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型工程项目、对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
  9.重要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重大国有资源处置情况;
  10.经济建设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情况;
  11.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与贸易的重要情况;
  12.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13.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收缴使用情况;
  1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
  15.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情况;
  16.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
  17.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处理情况;
  1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
  19.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按《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县(区)、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2.市政府工作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3.市政府认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按《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市政府通过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本材料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事宜,要按照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商定的报告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项检查、视察、评议和调研等工作的前期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就政府报告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