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589 | 分 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陶铁路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0〕21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589 |
分 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陶铁路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0〕21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11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松陶铁路临时用地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bbin宝盈实际,现就松陶铁路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及审批应坚持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要履行复垦义务,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二)选址要避免占用基本农田。能不占用耕地的,要占用非耕地,能占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好耕地。
(三)临时用地耕作层表土要全部剥离,集中堆放,切实加以保护,专人负责,防止丢损。
二、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确认意见;
(四)征地审批或提前开工审批文件;
(五)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垦方案批准文件;
(六)与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七)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凭证;
(八)临时用地审批报告;
(九)临时用地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施工单位和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三方签属);
(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一)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
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类型分为不能复垦和能复垦两种类型。临时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要提出临时用地用途和类型,类型确定要依据项目设计、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文件,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不能复垦的,按永久征地补偿;
(二)能复垦的,按占1年补4年、占2年补5年标准补偿。复垦后耕地质量达不到原标准的,要适当增加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但最高不超过15倍;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补偿;
(三)临时用地的产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由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 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2. 申请的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
3. 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
4. 补偿费是否按标准支付;
5. 土地复垦措施是否落实。
五、切实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5倍,由临时用地单位向批准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待复垦验收合格后,返回给用地单位。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使用复垦保证金进行复垦,用复垦保证金仍达不到原耕地标准的,由批准临时用地单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临时用地单位追加复垦资金,继续复垦,直到验收合格。
对表土剥离工程要由村委会选派村民代表,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监督复垦质量,做到一道工序完成后,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检验合格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六、加强对临时用地工作的领导
松陶铁路临时用地是整个工程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临时用地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参与,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管理和审批效率;林业、畜牧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沿线各乡镇政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重点工程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