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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470 分      类: 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1〕1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1-01470
分      类: 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1〕1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域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参与bbin宝盈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激发动力,挖掘潜力,为bbin宝盈引进更多资金和项目,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指为bbin宝盈成功引进境外或域外项目、资金、技术及无形资产的社会引资者(包括境内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公职人员、部门(团体)。

  第二条  限制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市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和原有项目增资,不在招商引资奖励之内。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按产业导向实施奖励的原则。按投入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商贸旅游等不同产业项目,对引资者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二)按项目规模实施奖励的原则。按引资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对引资者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三)按市、县(区)两级政府作为奖励主体的原则。引进公益类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引进其它项目的奖励资金,是社会引资者的,由受益企业(或园区)支付;是公职人员引资者的,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社会引资者:工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0.5—0.8%给予奖励。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奖0.5%;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奖0.6%;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奖0.7%;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奖0.8%。农业、城市基础设施、商贸旅游等类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0.3%—0.6%给予奖励。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奖0.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奖0.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奖0.5%;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奖0.6%。单体引资项目最高奖励资金限额为200万元。

  (二)对bbin宝盈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引资者: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奖励5万元;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并记三等功。同时,将在职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贡献大小作为提拔任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向组织部门给予推荐。

  (三)对部门(团体)引资者: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任务后,视项目类别由同级财政按超额数的1%给予奖励,所得奖金作为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资金。并将招商引资完成情况作为该部门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四)对引进央企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国内行业排名前10位的战略投资者总部或区域结算中心类项目,社会引资者按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执行3年。

  (五)对由政府部门在计划外争取到国家或省无偿拨付资金的,由受益财政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0%奖励给部门作为部门经费及奖金使用。

  (六)对引进技术及无形资产的项目,按技术和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额度,给予规定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资者的奖金支付。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和受益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共同管理使用。

  第六条  奖励核定及申领。由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同级经济技术合作局(招商局)确认其引荐身份。引荐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持由投资方出据的认定证明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认定材料,到同级经济技术合作局(招商局)办理手续。奖励资金数额以年度实际投放到项目上的资金为计算依据,一年一奖。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实行税后发放。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1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2个或2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1个引资团队。

  部门(团体)的奖励资金由同级经济技术合作局(招商局)年度考核确认,由同级财政一次性支付。公职人员引资者的奖励资金由同级经济技术合作局(招商局)会同同级人社局共同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奖励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奖励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骗取奖金者,经查实要退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引进境外域外资金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