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5017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7月03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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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松政办明电〔2015〕35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03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5017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7月03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明电〔2015〕35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03日 |
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做好bbin宝盈地方立法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09〕20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2〕28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2015年5月31日前,全市各开发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进行。
(一)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起草的,由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由该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由多个部门起草或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详见附件1,建议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供纸质版文稿),于2015年7月1日前报市法制办公室审核。
(二)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开发区和该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供纸质文稿),于2015年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以上报送的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发至邮箱:syfazhiban@sina.com,联系人:于波前,联系电话:0438—2292209。
三、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5年6月9日开始,8月31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6月9日—6月30日)。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审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失效和废止的处理意见。
(三)公布阶段(8月1日—8月15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要编制文件目录。无论是继续执行、进行修改,还是宣布失效、废止,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凡未列入继续执行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备案阶段(8月16日—8月31日)。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编制的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四、清理结果处理方式
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重新发布实施:
1.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部分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符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需要修改完善的。
(二)宣布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的;
6.其他需要宣布废止的。
(三)宣布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宣布失效:
1.已经超过适用期的(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需要宣布失效的。
(四)继续执行。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五、清理要求
(一)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4号),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范畴。
(三)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凡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