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畅通恶意欠薪的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吉林省公安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05〕42号)规定,现就松原市市直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要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等各种方式,全面掌握市直建筑领域涉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情况,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负责向市人社局提供保障金收缴信息和省人社厅要求报送的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各种情况,以报表的方式每月及时报送给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要与市住建局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领域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一)对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工作程序如下:
1.由市住建局受理举报投诉后,要对举报的拖欠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样本由市人社局提供。
2.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市人社局将统一使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提交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形成综合材料及卷宗后,到市人社局经审核备案后用印,由市住建局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并填写送达回执。用人单位收到送达回执后要将复印件交市人社局备案,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发现用人单位或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要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好移送准备。
4.经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市住建局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由市住建局形成材料准备报送市公安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由市人社局提供样本,市住建局填写后到市人社局经审核备案,确认各种移交文书、材料、证据齐全后用印,用印后移交材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移交公安机关。
5.对经公安机关审核,认为不符合移交条件或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被退回案件,仍由市人社局转送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部门按原渠道继续调查核实或补充证据等所需材料后再行移交。
(二)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市人社局要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对市人社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市住建局和市人社局。
(三)对涉案人员众多、行为人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职工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市住建局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四)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住建局。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市住建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注意把握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问题
(一)关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和“数额较大”的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用工单位或个人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财产而拒不支付的情况。有无财产,不应仅从是否营利上认定,用工单位或个人即使连续数年亏本无利,但只要其仍有积累的财产,就应支付劳动者薪酬,否则,就可以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是指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以上的。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的,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受理。
(三)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属劳务关系的自然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务关系的受理规定直接依法受理,或由市住建局向人民法院提交属劳务关系拖欠的建议受理书,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四)市直除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按吉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21号)和《通知》规定,由市人社局直接办理或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有力。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好案情通报、业务指导、督查协调等工作;对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合力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特此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