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4-0901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10月13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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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14〕5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10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4-0901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10月13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14〕5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10月13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松原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建设,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吉林省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吉政函〔2013〕137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原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松政函〔2013〕23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区范围内申请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申请其它社会救助有关方面的家庭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下,依据本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要进行核对。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0〕21号)的要求,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要在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认同、诚信授权”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交换平台以及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对的同时,各地仍要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
(一)市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财政、人社、社保、住建、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网络专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作为信息平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信息,把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在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通过人工的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输,采用加密U盘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等方式进行提交和信息比对。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方法。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特点,确定不同的核对要素。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根据核对机构系统中有关数据直接生成该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个人申报的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得出核对结果。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待市民政部门的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后,所有核对信息必须通过网络专线进行加密传递,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由《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原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松政函〔2013〕232号)中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信息查询和提供。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
第六条 在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前,实行人工比对。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由市、区两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交换和比对。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定期将需要核对的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姓名、身份证号,通过人工方式提供给同级或上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姓名、身份证号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于七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市、区民政部门将所有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得出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结果,然后再进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章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优待抚恤、婚姻登记和殡葬等信息;市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人口登记、注销信息和拥有车辆等信息;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实财政统发工资和各种补助、津(补)贴等信息;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就业信息;市社保部门负责核实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监管部门,督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核实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bbin宝盈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等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核实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市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等信息;市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林地承包等信息;市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应核实的其他信息。
同时,依据有关部门工作性质,市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审核、日常工作经费安排等工作;市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负责低保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市就业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培训(部分减免)和免费就业岗位;市教育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家庭子女“两免一补”等教育优惠政策;市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做好政策规定的配合、协助和帮扶等方面工作。
第六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给予高度重视。
第九条 加强部门配合。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各级财政、金融、住建、人社、社保、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bbin宝盈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要求时限内提供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和结果,逾期无故不提供有关信息和结果的单位和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强化保密措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