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松原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松原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松原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二)松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项。
第四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松原市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七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松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松原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松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所属驻松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向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松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松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在松原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松原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松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松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松政发〔19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