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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4-0900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4-0900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企业,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应当以工商登记、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物价、环保、劳动保障、公安、法院、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由市金融办、bbin宝盈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多部门联合成立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制度的主体。

  第五条 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四)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中有贷款及担保并形成逾期不良记录。

  (六)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四)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记录;  

  (五)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七)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   

  (八)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九)拒不支付职工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

  (十)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十二)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三)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四)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情形;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企业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经投诉举报受理后,被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因涉税违法行为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

  (五)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一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可以向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异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异议信息的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删除。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对原逾期贷款全部结清,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六)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予以解除;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解除;  

  (二)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应将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黑名单企业予以信用惩戒。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降低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加强部门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松原信用网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建立失信黑名单企业数据库,并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制定失信黑名单的公开披露制度,确保失信黑名单的更新及时、准确、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失信信息是指本制度生效之后产生的,对于本制度生效前所发生并记录保存下的失信记录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松原市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