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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4-089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4-089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bbin宝盈实际,现就松原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新举措,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新拓展。通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救助,对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整合各部门救助资源,让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

  (一)工作原则。

  1.依法救助原则。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意见》为依据,积极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急难救助和帮扶工作。

  2.综合救助原则。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科学有序、综合救助。

  3.及时救助原则。急难救助坚持基层优先救助原则,即优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救助,力求救助需求发现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层干部最了解基层的优势,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广泛、及时的优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掌握辖区居民急难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4.阳光救助原则。各地要在实事求是、力求实效、救急救难的基础上,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措施有力、救助标准透明、救助程序规范、救助档案健全,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二)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职责。

  市级民政部门:(1)负责指导全市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2)负责指导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工作。(3)负责召集市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市级部门间社会救助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1)在民政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办、协办的申请事项;(2)负责组织召开各地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处理部门间社会救助工作;(3)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向社会救助相关管理部门转办或向社会组织转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事项;(4)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对具体事件进行督办;(5)负责定期对有关“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2.相关部门职责。

  市级卫计委、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负责指导、落实、实施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各县(市、区)卫计委、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局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如果救助政策、救助项目、责任科室、责任人、咨询电话等发生变化,要及时通报各地民政局“综合服务窗口”。

  积极配合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转办救助事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提供政策咨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民政局转交的救助事项;(2)统筹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科室分办相应救助申请;(3)督促本级相关科室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4)向民政局“综合服务窗口”转送无力承办的救助申请事项;(5)负责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工作,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办的救助事项。

  三、明确工作保障

  (一)工作职责。各地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编办、卫计委、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依托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综合协调作用。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灾救济制度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制度解决突发性、应急性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个人高额费用负担及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按需纳入财政预算,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民政部门作为急难救助的牵头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主动落实好各自承担的社会救助任务。对急难救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规定标准、且有可能采取自残、自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要在积极救助的同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对困难家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同时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能力建设。各地编制、人社部门要通过内部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现有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专门岗位,按需增配专职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进一步完善功能条件,设立热线电话,受理咨询投诉;设立受理窗口,受理各项社会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转办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同时,应配备急难救助专用工作车辆。且每个村(社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避免骗助、错助等问题,增强经办人员和负责同志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堵塞漏洞。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党纪政纪给予责任追究;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社会救助承办部门停止救助或服务,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民政、卫计委、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共享,为主动发现急难家庭和对象提供支撑,为准确判断急难类型、急难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

  建设社会力量参与供需对接的工作平台和信息平台,通过政府网站和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机、政策宣传板等,发布政府和社会力量可提供的救助帮扶信息(主要包括救助项目、范围条件、联系方式、救助额度等),并随时将民政部门核实后的求助人员需求信息(求助人需求简介和联系方式等)提供给有帮扶意愿或帮扶能力的慈善等社会组织。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慈善等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困难家庭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审慎推进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此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是依据新要求、运用新方法进行的新探索和新尝试。各地要科学组织、审慎实施、稳妥推进,既要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又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严格管理,透明公正,争取好事办好,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作用意义,引导群众理性看待“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积极参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工作局面。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