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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4-0898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4〕2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4-0898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4〕2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松原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凝心聚力开创“转型发展、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松原”的崭新局面。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条 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分管副市长在公出、休假期间,需要其必须参加的会议或重要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另一位副市长代为参加。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信息化协同发展,加快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努力实现经济总量、人均均量和运行质量同步提升。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着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八条 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工作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自行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四条 要强化对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对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六条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

  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批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

  (二)审议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市长、副市长人数需达到半数以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传达国家和省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听取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沟通协调有关重要工作。

  (六)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市政府专项工作重要问题或领导交办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所研究的问题确定参加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须由分管副市长签字上会,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对上会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根据议题所涉内容对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议题责任部门按规定格式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原则上由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承办。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的专题会议均同时同步进行视频摄录并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由秘书长决定并审定报道内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前要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会前要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时效,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需市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可由秘书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七条 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备案,并通过市政府专网传输。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松出差或休假,应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要向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省、市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各县(市、区)负责人在考察指定地点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不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第七十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和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