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7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10月08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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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3〕64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10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7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10月08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3〕64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10月08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1997〕61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松原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bbin宝盈城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bbin宝盈城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物价指数和财力等因素,2013年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362元。
第三条 凡在bbin宝盈城区内居住,具有城市居民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在保障范围内。
第四条 城区居民最低保障对象包括: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的待业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四)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月人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
(六)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七)从外地离退休(职)回松原定居的人员中,其经济收入低于bbin宝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依靠者。
(八)其他符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第五条 确定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包含以下几项目:
(一)家庭就业人员各类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二)无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的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赡养、抚养费。
(五)各种资产的租金、息金、红利及亲友资助等收入。第六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即18—60周岁的男职工和18—55周岁的女职工,其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确有收入但难以核实收入数额,均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或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申请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居委会的未申请证明。经居委会核实和街道办事处复查后,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发给《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由代发银行机构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要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视为无收入,但必须提供有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发放办法发放。社会救济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
(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回收《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
第八条 发放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根据家庭状况区别对待。家庭无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全额补助;家庭有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补差。
第九条 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渠道及拨付办法。
(一)实施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三)实施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款。年终民政部门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实行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强管理,搞好监督。
(一)发放社会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委会每月、街道每季、区民政局每年要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审核,根据变化随时调整。
(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对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给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
(三)申领生活保障金和已领取生活保障金人员,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并接受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查询、监督。对于做假冒领保障金者,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冒领钱款,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凡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情节严重的以挪用救济款论处。
(五)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保障金发放中的不正之风,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许挤占、挪用。如有以权谋私和贪污、挤占、挪用、克扣保障资金者从重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物价总体水平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199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