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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70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70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6〕3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松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应依法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管理等工作。

  建设、消防、发展和改革、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结导体的总称。

  第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及危化物堆场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娱乐场所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网吧、计算机房等)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驻松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审核,报请审核的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总规划平面图、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第七条 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并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对应进行而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之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归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原则上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工作主管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实行申请制度。被检单位要在每年3月申请检测,4月中旬开始接受检测。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六)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

  (七)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八)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松原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的;

  (九)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十)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十六条 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未按规定使用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主动做好防雷减灾服务。对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