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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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3〕49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3〕49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5〕29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松原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吉办发〔1999〕3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厅字〔2004〕2号)精神,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驻松中省直单位的所有离休干部都要参加离休医疗费统筹。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00元。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老干部局、财政、卫生等部门对统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县(市、区)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筹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数额直接划给离休医疗费统筹经办机构。各类企业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标准向离休医疗费统筹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纳医疗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老干部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审认定后,可缓缴或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经办机构如数补贴。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实行足额筹集、优先缴纳、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和建立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统筹基金作为离休干部专项医疗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管理等项费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建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管理的拨付、审核、结算制度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报告制度。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办机构每半年向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县(市、区)政府报告一次经费执行情况、统筹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定额管理,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的办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办法。市直暂定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心医院为离休干部医疗定点医院,各县(市、区)也要确定医疗定点医院。市、县(市、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不降低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前提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其中,统筹基金占总费用的70%,个人账户基金占总费用的30%。离休干部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捆在一起使用,即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医疗,先使用个人账户基金再使用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可累计使用,离休干部病故后,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全部补助给遗属。
第十一条 异地安置和居住的离休干部,应由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和医疗统筹经办机构在该离休干部居住地为其建立医疗定点医院,并办理医疗手续。在外地发生的医药费,原则上在不超过bbin宝盈、县(市、区)离休干部当年医药费平均支付水平的前提下,予以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所有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可统一由市、县(市、区)离休医疗统筹经办机构会同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一同办理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的具体业务,暂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
第十四条 《关于调整中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标准的通知》(松劳社发〔2003〕2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相抵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