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 旅游示范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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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3〕33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 旅游示范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3〕33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26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审批意见》(吉编发〔2013〕30号)精神,确定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域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协调示范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综合服务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等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九)依法管理区域内财政、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负责区域内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十二)维护区域内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四)行使同级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另根据有关规定,设党群工作办公室。
(一)管委会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负责管委会领导工作日程安排,协助管委会领导开展工作;负责草拟管委会年度综合计划、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公文处理、会议筹备、秘书事务、综合档案管理、文稿打印、机要保密、国家安全、通讯收发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和制订示范区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负责对外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区域内的文教卫生、民政、司法、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科技、统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车辆的统一调配使用工作。
2.生态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等方面的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分配和管理各级拨付的农用物资、专项拨款、财政补助、农业科技项目补贴,负责监督管理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统一管理全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等资源,研究拟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类资源工作的具体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指导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与农村信息化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好农村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人畜饮水、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搞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全区兽药药政、兽医医政、饲料行政管理工作和兽药、饲料添加剂及畜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组织、监督全区动物防疫、检疫、疫情监测及扑灭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护林防火及农村扶贫等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发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行使对开发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监察执法职权;负责开发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开发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负责开发区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实施对开发区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4.招商和旅游开发局。负责编制示范区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示范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负责策划、包装、宣传示范区招商项目;负责策划和组织对外招商及联络工作,组织和管理示范区各类招商活动;负责协调指导示范区招商中介机构,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网络;负责项目跟踪服务、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协调项目资金落实工作;负责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合同的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入区项目前期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示范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审批或转报工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项目业主认真履行入区协议书中的各项承诺,跟踪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旅游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旅游活动;负责协调全区大型展会活动的旅游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负责指导重点旅游区域、重点旅游项目等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建设及全区旅游统计工作;负责贯彻旅游行业各类标准,指导旅游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接待推荐单位、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和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经市旅游局授权的星级饭店评定、推荐及旅游接待推荐单位的认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区内旅游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指导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财政审计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政政策,对财政资金进行组织、分配、调节、管理、绩效评价、监督;负责编报年度预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执行,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示范区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计管理及审计工作;负责示范区基建项目筹融资工作,为企业利用信贷资金提供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税收征管工作,协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党群工作办公室。
负责起草区党工委向市委的重要报告,组织起草以区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文件及党工委领导的讲话稿;负责区党工委会、书记办公会会务工作,协助区党工委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负责区党工委、党群办公室各类文件的办理工作;负责区党工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区党工委决定事项及对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区党工委系统信息网络的建立、健全和信息收集、处理、传递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的联系联络与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落实区内工、青、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党建工作计划,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培养、考察、任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思想宣传、理论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区党工委组织开展党工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展全区形势任务教育、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并协调全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军(警)民共建活动,文明单位创建和人民武装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研究制订区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工作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报刊、广播和有线电视等新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外宣传的组织协调,并对全区各单位的新闻宣传予以指导;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负责统战、对台侨务、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核定事业编制30名(从原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筹备处整体划转24名,从松原市哈达山镇农经服务中心连人带编划转6名)。核定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科6名,副科5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