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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22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创建美好家园,维护市容整洁,加强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bbin宝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专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将文明施工作为一个单项编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交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文明施工的管理内容。

  (一)施工场地管理:

  1.现场围档;

  2.封闭管理;

  3.施工场地;

  4.材料堆放;

  5.施工现场标牌。

  (二)辅助施工区管理:

  6.现场住宿;

  7.现场防火;

  8.治安综合治理;

  9.生活设施;

  10.保健急救;

  11.社区服务。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平面布置图:包括各功能分区,主要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及排水系统;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设计。

  (一)现场围档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围档封闭施工,围档材料要求采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钢彩板或广告板。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场地内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离,采用围档隔离。

  (二)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大门及门卫,门头应设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安全旗,进入施工现场需佩带工作卡,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三)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硬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采用红砖立铺或混凝土,要求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场地内应设排水系统,施工现场不允许有积水;施工现场内随季节进行绿化布置;施工现场所需要的各种建筑材料及外运建筑垃圾时,出入现场不得带泥污染路面,必须符合松原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施工工程标志牌。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总平面图等图牌。

  第七条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

  (一)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照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安放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书写规范准确。

  (二)材料堆放区的地面平整夯实,并应根据材料性质要求有防雨、防锈、防潮、防火、防爆及排水设施。

  (三)现场材料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建筑施工进入多层或高层时,各楼层拆除的模板、架料和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吊装运输,严禁高空抛撒。

  (四)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辅助施工设施应安全、牢固,并满足消防要求,选址应符合安全要求。在建工程不应兼作宿舍。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宿舍高度不得低于2.2米,设双层铺的高度不低于2.8米,铺位搭设合理,每间宿舍不超过16人,并进行适当的分离。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 施工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和冲洗池。

  (一)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二)采用钻孔、冲孔或其它施工产生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十条 粉尘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硬化的场地,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符合松原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噪音控制。

  (一)新建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中午12∶00时至下午14∶00时,晚上23∶00时至第二天5∶00时)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施工),因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明确消防责任人。

  (二)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化学药剂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三)灭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统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

  第十三条 现场卫生。

  (一)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食堂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符合要求的卫生识图,并有防治和灭除蚊、蝇、老鼠、蟑螂等设施。

  (三)施工现场设置集体厨房要有通风、保洁等设施,灶台要铺贴高不低于1.5米的白瓷砖,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拆除工地围档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五)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生活区吸烟须建立专用吸烟室,吸烟室应有防火、通风措施。

  (六)施工现场内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并定期清理。

  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保卫、保健急救。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责任人。

  (二)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三)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知识,同时应配备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用品。

  (四)各施工工地必须制定防止传染性疾病产生的防护措施,并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四章 文明施工费用计划及拨付

 

  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费用计划。

  (一)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一个单项进入工程总造价,不得在投标报价中降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没有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对文明施工的投入。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文明方案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承包单位划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40%,并将其余的60%划拨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明措施管理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第五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监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文明施工检查,并配合市建筑业协会评选“优秀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治安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