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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松原市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3-0526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松原市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11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松原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大会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松原实际,现将松原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与补助标准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由每人每年的420元和400元分别提高到460元和44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和160元标准不变、6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70元、18—59周岁居民个人缴费18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2013年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1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

  二、医疗服务等待期。将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

  四、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五、居民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6万元。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七、财政补助政策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