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松原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4号)有关要求,结合bbin宝盈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到2016年年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有条件、有需求的市级主要执法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指导原则
(一)全面覆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
(三)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政府法律顾问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从事法制工作人员担任,区分不同身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四、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对政府立法项目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签订等工作;对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其他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参与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征地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五、政府法律顾问选聘
(一)基本条件
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
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2.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当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熟悉民情、社情和行政管理,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聘任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聘任单位自行确定。
(二)选聘方式和聘任程序
1.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建立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团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选聘优秀社会执业律师共同参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选聘工作。采取律师事务所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聘用名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协议。
2.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本单位有公职律师的,以公职律师为主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没有公职律师或公职律师不足的,应向社会选聘优秀执业律师,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选聘法律顾问。可采取自主选聘、协商推荐的方式,由聘任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协议,由受聘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乡镇(街道)聘任兼职法律顾问的方式和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聘任管理
聘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结合专家、律师等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择取一项或多项工作与受聘专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聘期等。各级政府聘任的兼职法律顾问应当由接受服务的政府颁发聘书。
六、工作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选拔聘用、业务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重要会议列席、沟通交流和业绩考核等相关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形成依法、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为政府法律顾问搭建顺畅的服务平台,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二)组织保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被聘任律师的管理,要建立覆盖不同领域、层面和业务专长的法律顾问人才库,为优秀律师的选聘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严格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各部门要建立购买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服务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年度预算,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报酬。对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报酬,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