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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6-0562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6-0562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6〕2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松政发〔2016〕2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绿色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促进全市绿色农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松原市设立绿色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2016年资金额度为4000万元,重点对纳入《松原市培育和建设绿色农业基地方案》中的16个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主体”)进行扶持。在市农委设立绿色农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统筹使用管理。

  第二条 对基地建设主体用于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所需的贷款,由市、县(市、区)政府利用扶持资金,分别给予50%的贴息补助。

  (一)贷款贴息时限。

  对基地建设主体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从贷款实际发生日起核算贴息,贷款贴息按每半年一次审核拨付。

  (二)贴息额度。

  贴息额度为各银行当年同档次正常贷款的全部利息。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由市农委向相关银信部门发函,列出需贷款贴息基地建设主体名单。

  2.由经办行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贴息政策要求,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贷款数额,于2016年7月初和2017年1月初,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经办银行报送的基地建设主体贷款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对符合要求的贷款计算核定贴息额。

  4.经审核确定的贴息资金从扶持资金专户拨付贷款经办银行专户,并由各经办银行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三条 对基地建设主体从事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按有机肥每亩150 元、生物农药每亩50 元掌握,补助资金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支持基地采取统一航化作业的方式喷施有机肥和农药,由市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航化作业,作业费由市政府承担。

  (一)补助范围:

  按照基地核心区实际播种面积补助。

  (二)补助标准:

  有机肥每亩补助150元,生物农药每亩补助50元,航化作业费每亩补助1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由基地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购买有机肥、生物农药申请,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派专人指导购买。

  2.由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会同所在村委会、乡(镇)农业站核实基地核心区实际播种面积,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

  3.县(市、区)农业局对申报面积确认登记,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4.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凭基地建设主体购物发票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规定补助标准,报销资金由扶持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基地建设主体账户。

  5.航化作业由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统一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由基地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作业申请,报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委托所在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监督航化作业实施单位按各基地核心区实际播种面积开展作业。根据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审定的航化作业面积,由市农委将航化作业费用拨付给作业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在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政府再按国家购机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性累加补贴,其中市、县两级各占50%。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基地建设主体购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均可享受累加补贴。

  (二)机具补贴标准

  1.基地建设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在享受国家购置补贴基础上,市、县两级给予一次性累加补贴,市、县两级累加补贴总额与国家补贴等额,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2.被确定为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基地建设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和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装备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次性累加补贴,市、县两级累加补贴总额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30%,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3.基地建设主体不具备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由市、县两级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给予定额补贴,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4.基地建设主体购买没有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目录的航化作业无人机以及棚菜生产机械的,由市、县两级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给予定额补贴,市县两级政府各出资50%。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基地建设主体享受国家、省农机补贴的,按照县级农机补贴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完补贴手续后,持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报县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2.基地建设主体不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按照县级农机补贴管理部门要求,参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和补贴程序对其审核通过后,持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购机发票、机具核查表及人机合影)报县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3.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农业、财政部门,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扶持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基地建设主体。

  第五条 市农科院要联合中国农科院、吉林省农科院,并组织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为每个基地组建一个技术团队,在基地技术标准、生产规程、品牌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扶持。

  在市级扶持资金中按5%列支技术服务费,2016年暂定为200万元,由市扶持资金专户拨付给市农科院,用于聘请专家、技术研发、可研认证、品牌打造、后勤服务等方面。市农科院组织专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地进行技术扶持。

  第六条 对基地内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采取“先认证后补贴”的办法,由基地建设主体先行申请认证后,凭认证发票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全额补贴。

  (一)补贴标准

  对申报无公害、绿色农产品认证所需的环评费、产品检测费、标志使用费、年度管理费,对申报有机农产品认证所需的申请费、环评费、产品检测费、标志使用费、注册费、年度管理费等,凭有效证件,给予全额补贴。

  (二)补贴时限

  1.对2016年新申报并获得证书的、2015年申报2016年获得证书的、2016年申报2017年获得证书的,给予认证所需费用的补贴。

  2.对基地建设主体认证有效期满后,2016年重新评定或续延并获得证书的,给予认证所需费用的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建设主体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基地清单、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及相关发票等1式4份,向所属县(市、区)绿办申请,县(市、区)绿办审核后报县(市、区)农业局。

  2.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确认核准。

  4.补贴资金由扶持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基地建设主体账户。

  第七条 支持基地建设主体申报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基地建设主体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由市政府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一)补贴标准

  对基地建设主体申报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凭有效证件全额补贴。

  (二)补贴时限

  2016年1月—12月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创国省级名牌产品的基地建设主体,给予补贴。

  (三)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基地建设主体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开户行许可证、开户行账号及相关发票,报所在地农业局审核确认。

  2.县(市、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及有效证件一式两份,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扶持资金将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直接拨入建设主体账户。

  第八条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基地建设主体参加中国农交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长春农博会等展会,对外宣传推介bbin宝盈绿色农产品,展位费由市政府统一支付。

  获得中国农交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金奖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长春农博会金奖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宁江区申报国家级绿色蔬菜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bbin宝盈申报国家级绿色花生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前郭县申报嫩江湾国家级绿色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长岭县申报国家级绿色马铃薯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乾安县申报国家级绿色谷子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申报成功,凭有效证件,由市政府全额承担申报费用。

  第十条 根据绿色农业建设的需要,市政府为各基地安装绿色农业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在市农委建立绿色农业终端监控平台,推动全市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从扶持资金专户列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资金,由市农委会同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绿色农业基地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得资金必须用于基地建设,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绿色农业领导小组根据“一事一议”、一个基地一个政策的办法,可以采取有针对措施对重点基地建设主体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按扶持资金的1%列支绿色农业基地建设管理费,2016年暂定为40万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