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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6-0559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8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6-0559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8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08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40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5〕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石油化工、生物化工、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制药、“互联网+”、新能源等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和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以下简称“各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研发转化类和科技服务类。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bbin宝盈市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第九条 研发转化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已开始实施,并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通过独立记账确认的项目。

  第十条 科技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投入;市级以上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投入。

  第十一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各区财政配套资金。

  创新券专项资金2016年安排5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 300万元,各区财政配套20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后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将按市、区财政体制安排资金额度。创新券兑付时,按实际兑付额度,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财政配套资金年末通过市区结算办理。

  第十二条 研发转化类创新券面额分为5万元、10万元两种,科技服务类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两种。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创新券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创新需求,按申报要求提出申请,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审核发放。

  第十四条 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管理方式。研发转化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服务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6倍;用于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科技经费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领取的创新券,经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到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七条 研发转化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任务书(合同);

  (四)项目实施总结或验收材料;

  (五)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实施情况证明(购买科技成果需提交);

  (四)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五)被委托服务单位开具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发票或收费证明材料;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创新券的兑现,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

  第二十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在市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申请兑现单位持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具有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