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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6-0558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6-0558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市属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相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作为审计机关确定和调整审计计划的依据。

  本级政府及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验收、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后进行。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预算编制、开工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及其资料;

  (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征地拆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的招标、投标合同、协议文本等有关资料;

  (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设计变更等资料;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计量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

  (六)项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资料;

  (七)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结算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

  (八)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组织出具的检查结论或报告;

  (九)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与施工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结论做出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总工程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在保留国家规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少计工程价款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价款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其中属于财政资金支付的部分应当全额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 对审计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和招投标、监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