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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24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24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突出规范,突出效率,突出责任,突出实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依法合规办理公文,切实有效精简文件,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向bbin宝盈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12〕48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松政办发〔2012〕3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突出规范,即要规范公文行文关系,规范公文报送渠道,规范公文协商会签。

  (一)规范公文行文关系。

  1.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市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他与市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2.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由各地或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市属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如有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由业务归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

  (二)规范公文报送渠道。

  1.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即主送或抄送机关不能写成市政府领导同志姓名加职务),一律报送市政府;不得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签收的公文直接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签报或呈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形成倒流文。对倒流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应对直报原因、是否需要会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等进行审核,责成报文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手续后,转入办理程序。

  2.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各级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已向领导同志个人口头汇报的,应将办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通过市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的,办理情况报告后要附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3.非密级文件均需通过市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上报;涉密公文必须通过纸质公文上报,其中“请示”、“意见”各报3份,“报告”报10份,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报3份。

  4.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向市政府报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应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上。

  5.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简报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非涉密的要通过市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报送;未经登记备案的简报,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三)规范公文协商会签。

  1.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商办事。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直接报主管部门处理;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

  2.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市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突出效率,讲求时效,公文办理不能在本部门不急,拖拉延误,报到市政府变成特急,催促快办,要给市政府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市、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一)报送需市政府审批、决定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批复或办理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或办理的,除突发事件外,必须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二)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各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1个工作日,加急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极为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由承办部门请示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确定适当的办理时限,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作适当延期。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三)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时限及方式。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突出责任,严格把关,提高报送质量。

  (一)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主持、亲自指导本部门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能,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要由报送单位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

  (二)文字体例格式要规范。报送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必须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请市政府批复或向市政府报告事项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3000字,超过3000字的要有内容摘要。

  (三)要正确使用文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市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市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市政府参考还是请市政府审批。

  (四)要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五)要合理确定密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份数序号。

  (六)要依法合规。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起草部门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签署明确意见,送市法制办审核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坚持行文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要突出实效,即发文数据要实、工作要实、措施要实。要精简文件,杜绝发文升级。

  (一)报送公文内容应属市政府审批或需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二)各部门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

  (三)未经市政府批准,除市政府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文件或在文件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请示、报告类文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转发其文件。

  (四)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凡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律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贯彻落实省直职能部门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市对口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或转发。

  (五)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中央、省级文件、电报已发至县团级,或已公开发表、要求具体明确的,各部门不得要求转发或另发贯彻意见;贯彻落实上级普发类文件需要发文时,不得照抄照搬,没有新的实际内容的,不再发文。能以信函、信息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文报送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需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年年底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