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41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5〕24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41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5〕24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灌区工程是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的主要配套工程,也是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的重点工程,工程建设主要任务是兴建灌区农业配套设施,建设大型商品粮基地,并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创造条件。灌区工程建设涉及松原市的前郭县、乾安县,白城市的大安市,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学习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经验,结合松原灌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管理体制
(一)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是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的高层决策机构,其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灌区工程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涉及的前郭县、乾安县、大安市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机构,受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委托负责本区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对重大问题所做出的决定;负责组织或协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负责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三)松原灌区工程项目法人为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在建设期间,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负总责。其主要任务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按程序上报审批工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进行管理;配合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四)前郭县、乾安县、大安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是项目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直接责任。
(五)承担松原灌区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等建设业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二、市场准入管理
(六)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凡从事松原灌区工程
项目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七)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活动。
(八)承担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条件、建设管理经历必须符合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
(九)承担松原灌区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经历(业绩)。
(十)承担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业绩)。
(十一)承担松原灌区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具体项目的资质和业绩要求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和项目等级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但一般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松原灌区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承担松原灌区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经历(业绩)。
(十三)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对从事松原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建立行为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公告检查结果。
三、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单位
(十四)松原灌区的项目法人和被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要求组建。
(十五)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安全、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需要,规章制度完善。
(十六)松原灌区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委托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等,由项目法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四、招标投标管理
(十七)项目法人负责松原灌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并保证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十九)松原灌区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核验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一)松原灌区工程招标分标方案,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确定,报项目法人核准后实施,招标公告必须通过指定的媒介发布。
(二十二)工程评标结束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项目法人报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
(二十三)松原灌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五、合同管理
(二十四)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项目法人依法对松原灌区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十五)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确定招标文件或合同谈判前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对合同条件严格审查。
六、建设监理管理
(二十六)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二十七)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经验、技能、工作水平应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控制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
七、施工管理
(二十八)承担松原灌区工程施工的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九)凡进入松原灌区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十)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对恶意拖欠雇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的资格。
(三十一)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十二)承担松原灌区工程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人员。
(三十三)签订松原灌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十四)承担松原灌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八、质量管理
(三十五)松原灌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十六)松原灌区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项目法人认为必要时可在项目管理单位设立质量监督站。
(三十七)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松原灌区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项目法人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三十八)松原灌区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三十九)松原灌区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调查和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预案、措施。
(四十一)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信息与进度管理
(四十二)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信息员,按项目法人制定统一样式的工程建设信息报表定期汇总建设信息,分别按照旬、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同时报送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
(四十三)松原灌区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和计划下达及上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报项目法人批准后执行。
十一、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四十四)松原灌区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十五)松原灌区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项目法人审查、汇总平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据此组织编制分解细化的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据项目法人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和有关合同,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
(四十六)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项目法人,按程序报批。
(四十七)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建设管理单位拨付工程款时预留5%。
(四十八)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
(四十九)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编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项目法人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经过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
(五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资金应在银行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按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实现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五十一)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分别设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计划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项目法人为汇总核算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成本核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独立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并及时报项目法人汇总。
十二、工程验收
(五十三)松原灌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
(五十四)松原灌区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测(检验)。
(五十五)松原灌区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总决算及审计工作。
十三、其他
(五十六)本意见由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负责解释。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