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40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函〔2015〕205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40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函〔2015〕205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吉编发〔2014〕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51号)精神,将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登记职责
按照国家及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将市直及宁江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松原市城区及宁江区、松原经开区、哈达山示范区所辖乡镇不动产登记统一由新成立的松原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级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二)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地方性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三)市农委(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水域、滩涂、林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组织、指导草原权属管理,组织编制本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的草原征用、占用初审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地方草原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域、滩涂养殖权属管理,组织编制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本级水域、滩涂养殖权属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本级水域、滩涂登记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级林地、林权管理,负责本级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本级森林、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本级林权登记等工作。
(六)宁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参照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提出不动产登记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