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3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5〕29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3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5〕29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市政府对2015年5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3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相关文件已明令废止的,从该文件规定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文件规定适用期的,从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仍需执行的,市政府宣布失效后重新编号向社会公布;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由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有效期连续计算。有效期届满前,执行部门及时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附件:1.2015年松原市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文件目录
2.2015年松原市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3.2015年松原市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文件目录
4.2015年松原市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文件目录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