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30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5〕30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5-04930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发〔2015〕30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24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bbin宝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bbin宝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属地使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市本级。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与bbin宝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节约使用,不得浪费。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应围绕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总揽全局,科学安排、兼顾各方。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五)绩效评价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结余统筹的原则。专项资金结余超过1年的,一律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拨付手续。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可行性负责,提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确定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拟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二)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审核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拟定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果还有设立必要,由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设立。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区分对象和领域,采取不同的资金支持方式,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要减少直接补助方式,加大贴息、股权投资等间接方式支持力度。结合bbin宝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投入—回收—再投入”的有偿使用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和完善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力争实现“当年预算、当年支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二)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要共同搞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在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