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区、前郭县人民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旅游示范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城区有五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松花江水源地、哈达山水源地、龙坑水源地、吉林油田二龙山和新村水源地。为进一步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有效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保护区建设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结合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对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地理界限,核实四至范围(经纬度坐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二、保护区标志设置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433—2008)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指定专人定期巡查和维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配合完成)。
保护区内道路、桥梁等警示标志的设置要符合GB5768和GB5863要求。
三、建设隔离防护措施
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责任单位:宁江区政府、前郭县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负责,市水利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配合完成)。
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责任单位:道路建设单位,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配合完成)。
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责任单位:输油、输气管道建设单位,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配合完成)。
四、开展保护区整治
(一)一级保护区内。拆除或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逐步退出农业、林业种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二)二级保护区内。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清理并搬迁保护区内的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所。关闭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后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置(责任单位:市市容局、市农委、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并将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限制穿越保护区内道路、桥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载重、物资种类及行驶路线,并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三)准保护区内。逐步搬出已建成的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清理并搬迁保护区内的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五、加强监控能力建设
(一)加强常规监测。科学设置监测点位,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是城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频次和指标,定期开展水质全指标分析。其中,对地表水型水源地,要在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适当位置增设一个监测点位;对地下水型水源地,要在抽水井或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二)增设预警监控。对河流型水源地和湖库型水源地要增设预警监控断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建设视频监控。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要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要在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同时,饮用水水源地视频监控系统要与水厂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源事故隐患排查和水源地保护区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区域建立风险源名录并具备风险防控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二)强化安全应急能力。按照“一源一案”的要求,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更新,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工程层面,要依据列入风险源名录中的各类风险源特点及其行业特征,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科学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渠等防护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在技术层面,要建立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应急专家库,为快速处理事故污染物,科学评估事故中和事故后的影响提供技术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要加强吉林油田二龙和新村两个水源地作为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
七、加强管理措施的建立
饮用水水源名称和编码规范。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档案,做到“一源一档”。建立信息平台公开信息,推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日常管理中开展定期巡查、定期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前郭县政府、宁江区政府、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吉林油田分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八、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九、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市容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