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7-1055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2月2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禁塑令”执行情况总结与迎检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明电〔2017〕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2月21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7-1055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2月21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禁塑令”执行情况总结与迎检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明电〔2017〕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2月21日 |
各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16年度“禁塑令”执行情况绩效考评及督导检查的预通知》要求,联合检查组将于2017年1月10日—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为做好此次迎检和总结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迎检准备工作
由市发改委、bbin宝盈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组成迎检工作组,安排确定此次检查地点及相关准备工作,各县(市)和工作组部门需确定1名联络员。
二、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年初确定工作任务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2016年度禁塑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6〕26号)要求,做好2016年禁塑工作总结和相关文件、图片、影音资料等证明材料的报送工作。
请各地、各部门于2017年1月11日11∶00时前将联络员、总结(正式文件)和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发改委经调办。联系人:沈锐锋,联系电话:0438—2117725,邮箱:sysfgwjtb@163.com。
附件:关于联合开展2016年度“禁塑令”执行情况绩效考评及督导检查的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关于联合开展2016年度“禁塑令”执行情况绩效考评及督导检查的预通知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
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县)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bbin宝盈第244号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1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禁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61号)、《关于加强禁塑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吉发改产业联〔2016〕361号)精神,按照省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开展市(州)“禁塑令”执行情况绩效考评,同时对市(州)禁塑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导检查各地政府落实禁塑工作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禁塑工作取得实效。按照《“禁塑令”执行情况绩效管理量化考评表》量化评分标准,对各地执行“禁塑令”情况进行考评。
二、考评检查时间
2017年1月10日—20日,具体到各地时间由相应检查组另行通知。
三、考评检查内容
由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别牵头,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参加,组成三个考评检查组,按照绩效管理量化考评表内容要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随机检查、抽检等方式,并结合历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对各地执行“禁塑令”情况考评赋分。每个地区至少随机抽查2户大型商超、3户餐饮机构、3户药店或医院、1个集贸市场、1户塑料制品生产企业、1个塑料制品批发零售商、3个中小型商超。
第一组,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参与,考评检查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公主岭市、农安县。
联系人:省发改委产业处副处长刘大蔚
电 话:0431—88904540 18686535167
第二组,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参与,考评检查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珲春市。
联系人: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吴金楼
电 话:0431—85279038 13578705099
第三组,省质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参与,考评检查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梅河口市、集安市。
联系人: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 陈兴甫
电 话:0431—85237199 13341581006
四、具体要求
1.请各地认真准备,做好自查工作,按照绩效管理考评要求,作好绩效考评工作总结,并准备相关文件、图片、影音资料等证明材料,考评检查组查阅后,将统一带回,不允许再补报。
2.请各市(州)主动与相关检查考评组建立联系,各检查考评组自行确定具体行程方案,按有关规定落实交通、食宿等事项。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属地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处罚,省级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