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8-04208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0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7000135491313/2018-04208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0日 |
标 题: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松政办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0日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精神,现就开展bbin宝盈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松原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清理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二)要依法依规清理。各地、各部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要公开清理结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市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四、结果报送
各地、各部门应于2018年6月29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楼633室),联系人:陈明超,联系电话:0438—2292209。
附件:1.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 市直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和市直部门制发的已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市直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和的市直部门制发的已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市直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和市直部门制发的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5. 市直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和市直部门制发的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