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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8-0418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7000135491313/2018-0418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标      题: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此文公开发布)

  

 

 

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为指导开展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打造宁静、和谐、美丽松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50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下简称《普查通知》)要求,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严格依照国家各项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详实准确,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进一步夯实bbin宝盈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二、普查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掌握bbin宝盈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污染源普查工作可以为bbin宝盈未来产业结构和布局打下基础,为解决直接危害人民健康和突出环境问题和处置重大污染隐患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准确判断bbin宝盈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为“十三五”及更长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决策、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凡在bbin宝盈所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和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地方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内容和普查附表,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辅助以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松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落实经费渠道。制定普查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开发与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报导与人员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普查通知》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和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聘请社会组织参与普查,相关经费应纳入普查预算。

  (二)经费预算。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依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普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并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上述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限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的处罚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八、普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组建污染源普查领导及办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建立协作机制,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深化质量管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后重新上报。认真组织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四)做好普查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各县(市、区)开展普查工作业务培训。

  1.正式普查前的培训(2018年3月—7月)。对普查试点地区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普查技术路线讲解,各类普查表格指标解释,手持终端(PDA)使用和数据填报录入方法,以及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正式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18年8月—11月)。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上报要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污染源数据库建设及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五)加大宣传力度。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牵头,各部门共同参加,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方案和计划,结合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宣传重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张贴海报、标语、户外广告等宣传手段,结合形式多样性、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各界宣传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提高民众对普查的认知度。重点做好对普查对象的动员工作,使普查对象了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自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全过程,注重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保证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生产和消费模式。

  (六)普查档案管理。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与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虫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普查档案,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议,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协调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参与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各县(市、区)政府,松原经开区、松原石化园区、松原哈达山示范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污染源普普查工作,按要求完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直管企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技术规范,组织普查相关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

  市住建局:配合并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公用事业局:配合并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相关工作。

  市市容局:配合并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抽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农委: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抽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bbin宝盈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

  请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组织成立本部门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配备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调查、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并对上报的相关数据负责。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强化负责落实,抓好组织。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所需经费、人力、物资、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项关部们要在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既分工又相互协作,建立配合协作、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保障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实行月调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适时组织对下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强化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肃纪律,依法普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