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市社保局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市社保局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市社保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市社保局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市社保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七)市社保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市社保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本制度自2020年3月16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