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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上公开信息、公示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因地制宜,结合本省实际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确定机构数量。

  (三)信用评级,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信用评级和动态管理制度,注重全过程质量保障和控制。

  (四)先勘察、后设计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五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六条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审查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审查机构注册资金、审查人员条件和审查人员数量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二)具备健全的质量、技术、档案等管理体系;信用评价良好,审查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配套的技术装备和独立的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为一类不低于15平方米,二类不低于10平方米。

  (四)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具体审查规模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第九条  省住建厅应将认定的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与建设规模相符合的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委托开展审查业务。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选择我省以外的审查机构。超出我省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请省住建厅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报审流程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登陆省诚信平台,点击“施工图审查管理”,选择“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角色,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该用户名和密码在项目备案管理时已自动生成),录入项目报审相关信息,点击“提交”结束。

  (二)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纸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全套施工图及其相关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对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项目的审查收费,可按现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上限执行。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防火设计、防雷设计、无障碍设计、光纤到户等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是否编制绿色建筑专编。

  4、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政策审查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

  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含设计专业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5、设计单位是否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在结构专业设计文件说明中是否注明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名称与审查合格书编号。

  6、设计单位在以设计变更形式修改和反馈审查意见时,是否将设计变更文号列入设计文件目录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网上申报信息及纸质材料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网上审查工作,由系统自动生成审查结果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其余材料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上报审查情况及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对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连同审查意见告知书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审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四)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州)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考核,并通过省诚信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动态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考核方法分内业文件审查和现场实地检查两种。

  第二十条  动态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违规低价承接审查业务。

  (五)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情况和办理备案手续。

  (八)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九)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市(州)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要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审查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的项目负责人、审查人员、复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前,应核验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州)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省住建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一)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二)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州)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省住建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并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出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情况和办理备案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依法给予审查机构查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期停止执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州)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查结果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将审查结果与对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视违规情节分别对责任单位依法做出告诫、约谈、警告、记入不良记录、停业整顿、重新核定资质、限批资质、经济罚款等处罚,对责任人依法做出记入不良记录、不予评奖及职称评定、停止执业、注销资格等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