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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 字号【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所属单位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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