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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供应中区1-7号住宅楼D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 字号【
  

松原市“供应中区17号住宅楼D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松原市供应中区17号住宅楼D级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镜湖花园小区内供应中区17号楼。          

  三、征收主体:松原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松原市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松原市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201710102017119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关资质且已在松原市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评估公司,协商不成的,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随机抽签摇号选定。选定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屋产权及面积的认定

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于有房屋产权证或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档案的房屋,补偿面积按照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如产权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以产权登记部门所登记的面积为准。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补偿及另购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以旧换新,回迁安置户型面积约为48㎡、72㎡、83㎡、84㎡、101㎡、103㎡、124㎡、125㎡(具体面积已现场粘贴安置户型图为准;如实际测量户型面积与安置户型不符的,以实际户型测量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出具按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有线电视、三项电、电话等可牵移设备不予补偿。

  (三)选择的回迁房额外另购面积的价格为3380/㎡、3580/㎡、3780/㎡元。(具体价格已现场粘贴回迁楼房源表为准)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书回迁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按回迁另购价格互找差价。

  十一、征收公有住房(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方式、承租人进行房改购房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果未获得房改购房的,依照相关比例按公有住宅补偿给单位。

  十二、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该征收区域内。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20197月,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签订协议及回迁楼分配办法: 按搬家先后顺序选择楼层。

  十三、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2000元。

  十四、临时安置房屋和回迁过渡期限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以回迁协议标明的面积为准,另购置的面积除外。过渡期以内每月每平方米10元(含越冬取暖费),超过过渡期的,每月每平方米14元(含越冬取暖费)。回迁过渡期限为24个月。

  十五、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

    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常营业,依法纳税满三年的房屋,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房屋收益等因素,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被征收房屋前上三年度(或近五年)个人或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的月平均基数乘以停产停业月数计算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常营业,依法纳税满三年的,按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登记为非住宅,且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常营业,按产权登记面积回迁非住宅房屋。

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住改非),货币补偿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回迁安置。

  十六、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含本数)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30日内(含本数)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6000元。

    在征收决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奖励为被征收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上浮20%

    签约期限结束后,不再给予奖励。

  十七、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八、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产权人无法确认房屋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产权人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将房屋及附属物现状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征收。

  十九、各类行政文书的送达

    如被征收人联系方式变更或暂时通知不到被征收人本人时,所有文书送达以房屋初始调查登记内容记载为准,由所在辖区街道配合,采用原址粘贴送达并留存影像资料或邮寄方式送达。

  二十、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十一、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被征收人对上述方案需要咨询的请到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或征收现场临时办公室。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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