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00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征收部门拟定的《松原市供应中区1-7号住宅楼D级危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据此,市政府做出《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松政房征【2017】001号),对松原市供应中区1-7号住宅楼D级危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镜湖花园小区内供应中区1-7号楼。
二、征收主体:松原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松原市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松原市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七、被征收人如对《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松政房征【2017】001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松原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