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
坚持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准确的原则。
二、科室工作职责
(一)各相关科室要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市局政务公开牵头科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二)各相关科室要按照松原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及时调整、更新网站内容。
(三)各相关科室要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和及时,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四)各相关科室上报信息必须提交纸质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并提供电子版由市局办公室保存。
(五)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定期同各科室沟通日常办事指南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网站更新。
三、政务信息审核工作
由市局政务公开牵头科室及市局保密工作人员负责相关科室发布内容的最终审核、定秘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务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除外;
2、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程序与时限
1、各相关科室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2、市局政务公开牵头科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2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3、市局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经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由市局办公室保密人员在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五、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5日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实效、政务公开制度群众评价情况等。
(一)组织领导
1、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
2、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3、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3、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政务公开内容
1、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服务承诺、监督途径、经济救济等事项。
3、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
4、行政许可的设定、变更与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5、行政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6、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政务公开形式
1、结合本单位具体开展的工作及时维护、更新门户网站。
2、充分运用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信访热线、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考评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部门(科室)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科室)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部门(科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减少该部门(科室)年度考核中优秀和奖励人员指标。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二、市局机关各科室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第一时间告知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进行核实确认。对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涉及我局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办公室应立即予以核实确认。如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否属于我局职责难以确认的,应及时报市政府确认。
三、市局办公室对经核实存在并确认为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核实后立即上报主要负责人。
四、对需要进行澄清或补充完善的信息,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需发布材料的撰写。
五、需发布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发布。
六、需澄清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工作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七、未及时澄清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我局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务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处室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务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