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工林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审批
事项名称:利用人工林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审批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700MB1602775D3220164203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是否支持网办:是
网办地址:http://zwfw.jl.gov.cn/syzwfww/bsznxq/?taskCode=11220700MB1602775D3000164107000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之家一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0438-2216383
监督投诉方式:0438-6822339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应当实行林参间作,遵守林参间作造林技术规程,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时,被许可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林参间作更新造林协议,明确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期限。
收费标准:否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纸质材 料份数 |
材料形式(纸质或电子) |
示例样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验收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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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权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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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参间作调查设计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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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采伐迹地进行林参间作的请示 |
原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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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参间作承诺书及上年度林参间作质检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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