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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工林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审批

事项名称:利用人工林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审批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700MB1602775D3220164203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是否支持网办:

网办地址http://zwfw.jl.gov.cn/syzwfww/bsznxq/?taskCode=11220700MB1602775D3000164107000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之家一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0438-2216383

监督投诉方式:0438-6822339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应当实行林参间作,遵守林参间作造林技术规程,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时,被许可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林参间作更新造林协议,明确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期限。

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

料份数

材料形式(纸质或电子)

示例样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验收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2

林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3

林参间作调查设计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4

利用采伐迹地进行林参间作的请示

原件

1份

纸质

 

5

林参间作承诺书及上年度林参间作质检表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